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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物權法學習 促進我行業(yè)務發(fā)展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并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從1993年起草到今年正式頒布,耗時14年,歷經三屆人大8次審議,是我國立法史上審議次數最多的法律。物權法的頒布實施,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諧社會的構建和法治建設等將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物權法的主要內容和意義
 
(一)主要內容。
物權法調整物權關系,主要回答三個問題:一是“物”是誰的,也就是說,誰是物的主人;二是權利人對物享有哪些權利,他人承擔什么樣的義務;三是怎樣保護物權,侵害他人物權的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大致而言,物權法的第二編“所有權”回答的是第一個問題;第三編“用益物權”、第四編“擔保物權”和第五編“占有”回答的是第二個問題;第一編的第三章“物權的保護”回答的是第三個問題;其他部分則是關于基本原則和制度的規(guī)定。
(二)意義。
1、物權法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之法。
物權法是調整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系的法,解決的是財產歸誰所有、如何取得和怎么利用物權的問題,換句話說,物權法的主要作用在于“定分止爭,物盡其用”。物權法的這一特性正符合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產權明晰、公平競爭。因此,物權法的頒布實施將極大地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
2、物權法是構建和諧社會之法。
財產權屬關系不清是產生社會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物權法明確界定了各種產權關系,如鄰居之間的相鄰權關系、業(yè)主之間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關系、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關系等;同時,物權法平等保護人民群眾改革開放以來通過合法經營、誠實勞動積累的財富,這一舉措具有示范效應,將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努力地創(chuàng)造更多的財富,從而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促進社會和諧。
3、物權法是推進法制建設之法。
物權法的制定是我國法制建設取得的重大成就,具有里程碑意義。這部法律解決了財產關系領域最基本的問題——財產的歸屬、利用和保護問題,它與先前制定實施的合同法、知識產權法、繼承法一道,共同構成了我國完整的財產法體系,為將來制定民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這部法律有利于保護人民的財產權,有利于加強政府和政府部門依法行政的意識,減少、防止強行征收土地、強制拆遷房屋等違法行政行為的發(fā)生,從而推進國家法治建設。
 
二、物權法的特點內容和意義
 
由于物權法規(guī)定的是財產(特別是不動產)的歸屬和利用關系,因此與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等其他民事法律相比,它和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制度和歷史、法律傳統(tǒng)有著更為緊密的聯系,帶有濃厚的固有性和本土色彩。因此,我國物權法具有很強的中國特色。
(一)規(guī)定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的所有權立法結構,是物權法最基本的中國特色。
在各國的物權立法中,對于所有權的結構,一般都不加區(qū)分,就是規(guī)定所有權,只是按所有物分為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而我國50多年的社會主義建設實踐中,財產關系領域始終存在著三種所有權: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不論是建國初期的新民主主義社會時期,還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改革開放的今天,即使是在“文革”時期,也無法全部根除私人所有權,仍然是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并存。物權法是國家財產關系的基本法,在規(guī)定所有權制度的時候,必然要反映社會經濟狀況的現實,反映國家所有制的現實。物權法對三種所有權的規(guī)定,所反映的就是我國經濟制度的中國特色。
(二)最大限度地妥善處理農村土地權利制度和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是物權法顯著的中國特色。
我國農村的土地權利問題,是建國以來一直著力探索解決的重大問題之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的經濟面貌發(fā)生了很大變化,農村土地權利問題也取得了重大進展,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土地權利制度體系。物權法對我國農村土地權利體系的規(guī)定,可以簡單概括為“一權帶三權”:“一權”,就是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三權”,就是基于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而產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鄉(xiāng)(鎮(zhèn))村建設用地使用權。這種獨具特色的農村土地權利制度,是從我國農村經濟實踐和農村社會生活中產生出來的,是任何一個國家的物權法都沒有的物權制度,具有鮮明的中國社會主義特色。
(三)突出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專門規(guī)定了保護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法律措施,是物權法的另一個中國特色。
鑒于現實生活中,國有資產受到的侵害最為嚴重,物權法從多方面強化了對國有財產的保護,規(guī)定了諸多保護性條文。而在西方各國的物權法中,都找不到保護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樣的規(guī)定。這是因為我國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的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只有堅持“公有制為主體”,才能保護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障我國的社會主義發(fā)展方向。在物權法這一上層建筑上,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就主要體現在強調和強化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因此,我國物權法中的這些規(guī)定鮮明地體現了我國物權法的社會主義性質和社會主義特色。
(四)對建筑物權利加以特別保護,充分體現了我國現實的不動產權屬的實際狀況和對權利人的法律保護。
物權法在確立我國的建筑物權利中,規(guī)定了許多適合中國國情的規(guī)定:首先,物權法借鑒各國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制度,經過適當改造,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我國城市居民建筑物所有權制度,即“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其次,物權法第20條特別規(guī)定了商品房期房買賣合同的預告登記制度。預告登記后,未經買方同意,賣方處分該房屋的,不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通過這一制度,能較好地保護商品房買賣中處于弱勢的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房地產開發(fā)商的侵犯,防止出現房地產開發(fā)商“一房二賣”等違約行為。這兩項制度,并不是我國以前就有的,而是借鑒其他國家成熟的立法經驗設立的。但物權法在規(guī)定這些制度時,都認真地考察了我國社會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進行了改造,使之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
 
三、物權法對金融企業(yè)的影響
 
對于金融企業(yè)來說,物權法在維護金融交易安全、保護金融資產、豐富金融資源、降低金融風險等方面將發(fā)揮重要作用。尤其是物權法中的擔保物權制度以及不動產登記制度,與金融企業(yè)的業(yè)務發(fā)展、風險防范有著極其密切的關系。據報道,實踐中,擔保物權的90%以上與金融直接相關,而金融機構發(fā)放的貸款中,擔保貸款的比重又占到了82%。因此建立完善的擔保物權制度和統(tǒng)一、高效、低成本的擔保登記制度,對于保護金融資產、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和風險有著重要的作用。
從我行的實際情況來看,我行90%以上的貸款對象都是農業(yè)中小企業(yè),其中的大部分企業(yè)要么不動產少,要么不動產產權不清、位置偏僻、價值不高或變現能力差。因此,我行的業(yè)務發(fā)展中也普遍存在擔保難的問題,并且具有我行自身的特點。
與1995年頒布實施的擔保法相比,物權法的擔保物權部分進行了許多改進、完善和創(chuàng)新。主要表現在:擴大了動產擔保的財產范圍,并在原則上建立了統(tǒng)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一)擴大了動產擔保的財產范圍。
1、發(fā)展動產擔保的必要性。
首先,發(fā)展動產擔保是我國經濟健康發(fā)展的需要。受法律制度和銀行經營理念的約束,我國目前的融資擔保過分依賴于不動產擔保,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協調發(fā)展。一是加劇了擔保資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資環(huán)境尤其是貸款環(huán)境更加緊張;二是企業(yè)融資高度依賴不動產擔保,刺激了房地產價格的上漲;三是金融依賴房地產,房地產成為銀行的主要間接資產,加大了銀行風險;四是缺少不動產的中小企業(yè)、個體經營者貸款難,其發(fā)展受到制約;五是城鄉(xiāng)之間、地區(qū)之間由于房地產價格的差距加大,融資能力差距加大,不利于中小城市和廣大農村獲得充分的發(fā)展資金。
其次,發(fā)展動產擔保是融資擔保實踐的需要和現實的選擇。目前我國企業(yè)動產價值約為20萬億元,已經是企業(yè)不動產價值的2.4倍左右。而我國動產擔保制度薄弱,動產擔保物范圍太窄,導致動產擔保資源不能被充分利用。據人民銀行去年初步估算,由于擔保法和登記制度的限制,我國約有價值16萬億元的企業(yè)和農戶動產(主要是存貨、應收賬款、農業(yè)資產等)無法用于信貸擔保。如果按照50%的貸款折扣率計算,這些動產原本可以擔保生成約8萬億元的貸款,相當于我國金融機構三年的新增貸款額。因此,如果擔保制度的設計仍然停留于不動產,既不現實也不科學。當前,中國金融發(fā)展面臨金融創(chuàng)新少、金融資源不足的問題,與我國動產擔保制度薄弱有很大的關系。
就我行情況來看,我行貸款企業(yè)的資產大部分也是存貨(倉庫儲存的糧食等)、農業(yè)資產(農業(yè)生產機器設備、農業(yè)生產原料、輔料以及承包的土地、林地等)以及應收賬款。這些財產能不能抵押、如何抵押,也一直是困擾我行擔保貸款業(yè)務開展的一個難題。以庫存糧食為例,根據擔保法的要求,抵押物必須特定化,不能隨時變動,而糧食企業(yè)有價值的主要資產一般來說就是庫存糧食,經營的對象也是庫存糧食。因此,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兩難境地:如果將庫存糧食特定化,然后抵押,不允許企業(yè)買賣流動,那么企業(yè)的正常經營就難以開展;如果允許企業(yè)可以輪換糧食,那么抵押物沒有特定化,設定的抵押權是否有效不可知,銀行貸款安全又成了問題。
2、物權法在動產擔保物權方面的創(chuàng)新。
與擔保法相比,在物權法中,可用于擔保的動產范圍擴大了:
第一,第179條第(五)項規(guī)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飛行器可以抵押。95年的擔保法規(guī)定:正在建造的船舶、飛行器不得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但貸款只能用于建筑物的建造。而物權法取消了這些限制性規(guī)定,并且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貸款的,法律也不再強行規(guī)定貸款用途必須用于建筑物的繼續(xù)建造。
第二,第179條第(七)項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可以抵押。95年的擔保法規(guī)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才可抵押,意味著那些法律、行政法規(guī)既沒有規(guī)定不得抵押,又沒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財產都不能抵押。物權法則允許此類財產抵押,由一般禁止修改為一般許可,從而將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法律沒明文規(guī)定是否能抵押的財產都納入到了抵押物的范圍。
第三,第181條規(guī)定:經營者可以用現有的以及將來擁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抵押。本條規(guī)定屬于制度創(chuàng)新,規(guī)定的是擔保法中沒有的制度——動產浮動抵押,將擔保人一定時間內擁有和可能擁有的、不斷浮動變化的動產列為了可抵押物,在保證經營者的日常經營正常開展的基礎上,極大拓寬了動產抵押物的范圍。
第四,第222條第(四)項規(guī)定: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可以質押?;鹗俏覈┠曩Y本市場上發(fā)展出來的新的投資品種,基金份額也成為我國不少企業(yè)和個人擁有的重要財產。物權法適應形勢的發(fā)展,明確規(guī)定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可以質押,進一步擴大了質押物的范圍,有利于豐富企業(yè)和個人的融資工具。
第五,第222條第(六)項規(guī)定:應收賬款可以質押。在世界大多數國家,應收賬款是最重要的動產擔保品,尤其是對中小企業(yè)。從我國經濟生活的實際情況看,中小企業(yè)的實物財產,如房地產、機器設備等相對來說比較少,或者價值比較低,符合擔保法規(guī)定的融資擔保工具比較少。據報道,中小企業(yè)60%以上的資產為應收賬款,法律不支持應收賬款融資造成的沉淀資本高達5.5萬多億元。雖然,我國部分銀行也嘗試開展了應收賬款質押,比如出口退稅質押。出口退稅屬于企業(yè)的應收賬款的一種,出口退稅質押就是進出口企業(yè)以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應退稅未退稅證明為憑證向銀行申請質押貸款。由于擔保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出口退稅的權利是否可以質押,也沒有明確相應的質押登記機關,使得銀行的權利是否構成質押權缺乏法律根據,銀行貸款安全存在不小的法律風險。雖然04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肯定了出口退稅質押的效力,但物權法的頒布使得這一質押形式具有了更高的、法定的效力。因此,物權法明確將應收賬款納入了擔保物的范圍,也就明確了在包括出口退稅在內的應收賬款上設定的質押權的合法有效性,這對緩解中小企業(yè)融資難將會起到很好的作用。
動產擔保的財產范圍的擴大對于我行同樣是個利好,比如,我行部分分行實踐中嘗試開展的倉儲糧食抵押貸款。由于貸款企業(yè)倉儲的糧食經常買進、賣出,抵押物無法特定,而擔保法不承認動產浮動抵押,導致大家對設置的抵押權是否有效心存疑慮。物權法則明確規(guī)定了動產浮動抵押制度,也就是承認了上述做法的有效性,從而對我行相關業(yè)務的開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二)原則上統(tǒng)一了不動產登記制度。
企業(yè)融資難、融資成本高除了動產擔保制度薄弱的原因外,現行抵押登記制度存在的不足也是一個重要原因,比如說:登記機構分散,還有些權利找不到登記機構,登記信息查閱困難,登記收費過高等。物權法在第二章第一節(jié)專門規(guī)定了“不動產登記”,確立了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第13條和第22條還專門規(guī)定:禁止實踐中出現的登記機構給登記設置門檻、亂收費等行為。統(tǒng)一、高效、低成本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有利于當事人辦理物權登記,降低雙方的交易成本,提高擔保的可靠性,保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當然,物權法還只是對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做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具體的內容有待出臺《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法》明確。
 
四、要進一步加強對物權法的學習、研究
 
物權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們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與我行的工作和個人的生活都是息息相關的,因此,各級行、總行有關部室應認真組織學習,提高對物權法重要性的認識,學習和了解物權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重要的原則、制度。
物權法中關于擔保物權的規(guī)定,與我行的客戶營銷、信貸業(yè)務發(fā)展、風險防控等許多業(yè)務有著直接、緊密的聯系。需注意的是,出于現階段各種利益關系的衡量和我國立法技術的傳統(tǒng)習慣,物權法雖然對擔保物權的大多數問題做了規(guī)定,但也存在規(guī)定過于原則或不盡合理的問題,有待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概括來講,物權法關于擔保物權的規(guī)定有以下兩方面的問題需要注意:
(一)有些財產物權法禁止抵押,但又有例外或留有制度口子。
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對于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應該規(guī)定為可抵押的財產,存在不同的看法。法學界和經濟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擁有的最有價值的財產,也是農民借以融資的最大宗財產。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有助于農民致富;反之,會使農民融資難的問題更突出,不利于農村和農民的發(fā)展。同時,禁止或限制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在法律上缺乏正當性。而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為代表的觀點則認為: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可能導致眾多農民流離失所和土地過分集中,影響農村的土地制度和社會穩(wěn)定,因此,物權法不應將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列為可抵押的財產。最終物權法基本采納了后一種觀點,即禁止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但又開了一個口子——第180條規(guī)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除此之外的其他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抵押;第184條第(二)項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的除外。實踐中,廣東省在2005年就出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就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抵押進行了試點;在2007年廣東省的“兩會”期間,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提出議案進一步明確,在“一戶一宅”原則的前提下,廣東農民的宅基地和農村住宅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但不得改變宅基地和住宅用途。因此,物權法在禁止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原則下,又為以后頒布的法律對此做出調整留了個口子,以適應形勢發(fā)展的需要,實現了立法的現實性和前瞻性的有效結合。
(二)有些財產物權法明確規(guī)定可以抵押、質押,但實踐中如何結合我行業(yè)務情況防控風險,還有待探索解決。
1、動產浮動抵押。物權法第181條規(guī)定了動產浮動抵押制度。所謂浮動抵押,是英國首創(chuàng)的一種擔保制度,是指企業(yè)以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為企業(yè)債務提供擔保,該財產的總價值隨著企業(yè)自由經營流轉而增減,只有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事由發(fā)生時,抵押財產的價值才能確定的一種抵押。它的核心就在于抵押財產價值的浮動性,而我國傳統(tǒng)抵押制度的特性恰恰在于強調抵押財產的特定化。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規(guī)定的動產浮動抵押制度,只是部分借鑒和引進了浮動抵押制度,與國外相比,有兩個特點:第一,抵押物范圍窄。抵押物只是動產,而且僅限于抵押人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等動產,不包括其他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和應收賬款等;第二,抵押人范圍更廣。國外法一般強調抵押人只能是公司,甚至是只能是股份公司。而我國物權法將抵押人的范圍擴大為所有類型的企業(yè)(包括公司、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三資企業(yè)”等)、個體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擴大抵押人范圍的主要目的在于解決中小企業(yè)、個人經營者融資難的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物權法規(guī)定動產浮動抵押,對加快我行業(yè)務發(fā)展是一個良好機遇,但同時也潛含了不小的風險。浮動抵押的主要優(yōu)點在于:第一,抵押物的浮動性擴大了抵押物范圍,增加了抵押人的擔保能力;第二,對于抵押人而言,浮動抵押使抵押人既能融通資金,又對其經營活動不產生任何影響和妨礙,抵押人實際上獲得了雙重利益;第三,浮動抵押的設定手續(xù)簡便,只需要登記浮動抵押合同即可,無須也無法對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財產分別做登記。比如,以全部財產抵押的,可以登記為“以現有或將有的全部動產抵押”;以部分財產抵押的,可以登記為“以現有或將有的機器設備、產成品抵押”等。但對這一制度的固有缺陷可能導致我行貸款利益受損的后果也應當高度重視:第一,只有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事由出現時,也就是出現第196條規(guī)定情形時,抵押物的具體范圍才能最終確定,這就給我行在簽訂抵押合同時預測抵押物的價值,確定相應貸款額度帶來困難;第二,浮動抵押設定后,抵押人有自由處分抵押財產的權利,流出抵押人的財產就自動退出抵押物的范圍,正如物權法第189條規(guī)定的那樣:浮動抵押權登記設定后,仍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物的買受人。也就是說,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事由出現前,抵押人賣出的財產都不屬于浮動抵押物。這樣的話,浮動抵押權的登記可以說是形同虛設,也很難避免抵押人故意通過處分財產逃避我行貸款債權。
可以說,物權法規(guī)定的動產浮動抵押制度是一柄雙刃劍,使用不當的話,很可能影響我行貸款安全。對此,我們應當根據我行業(yè)務發(fā)展實際情況,研究、分析如何將動產浮動抵押與我行目前實行的特定財產抵質押、企業(yè)主個人財產抵質押等方式結合起來靈活運用。使其既能擴大貸款人的融資擔保能力,又不致于影響我行貸款安全。比如說,可以根據物權法第196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深入研究如何通過抵押合同的事先約定,預設各種條款,禁止或限制貸款人不正當出售財產的行為,從而在不影響貸款人正常經營的基礎上,加強對貸款人的監(jiān)管,防止其逃避貸款債務。
2、應收賬款質押。所謂“應收賬款”是個會計學概念,而不是個嚴謹的法學概念,一般指企業(yè)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yè)資產而形成的債權,它預期地將導致一定的現金流入企業(yè)。由此而形成的是一般債權。應收賬款主要是一個會計學上的概念,在法律上包括哪些具體內容、實踐中怎么去登記,物權法都沒有或者只有原則性的規(guī)定,這就需要我們結合實際,借鑒有關銀行好的做法和經驗,研究如何防范貸款企業(yè)偽造合同、賬款付款人拒絕付款等可能發(fā)生的風險,并隨時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銀行可能出臺的司法解釋和制度規(guī)定,從而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制度辦法來指導我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業(yè)務有效發(fā)展。
總之,物權法是對憲法關于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權利規(guī)定的具體落實,并且與合同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guī)有著緊密聯系,因此,各級行、總行各部室應當結合我行業(yè)務實際,聯系有關法律法規(guī),認真學習、研究物權法,注重消化吸收,并在工作中積極落實,努力實現既支持新農村建設,又促進我行業(yè)務有效發(fā)展的“雙贏”局面。